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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岳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趙婉吟即吾家小吃店、張文正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9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