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趙婉吟即吾家小吃店、張文正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9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
可憑。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