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屆期未獲付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未提出其已提示票據未獲付款之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2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
退票理由單。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不僅未補正退票理由單,又於115年2月24日具狀表示,本件係基於雙方間
借貸關係為請求,並
非以票據關係為請求基礎,
惟其並未提出其他
借款之釋明文件,致本院無法認定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