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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仲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敏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子豪即島雞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標的之真意是否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11元,及其中新臺幣9,455元,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0,856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或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11元,及其中新臺幣9,455元,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0,856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請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