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子豪即島雞商行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
本件請求標的之真意是否即「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11元,及其中新臺幣9,455元,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0,856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或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11元,及其中新臺幣9,455元,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0,856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請
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