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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7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澧岳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卉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竣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發票號碼MT00000000之發票。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如分筆起算,應詳細陳明),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或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