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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澧岳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卉蓁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雅竣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發票號碼MT00000000之發票。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如分筆起算,應詳細陳明),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或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起」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