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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8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劉立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3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分別陳明3紙支票之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