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931元,及其中新臺幣
35,931元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55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46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