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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文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931元,及其中新臺幣
    35,931元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55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46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