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涂雲傑  
相  對  人  
債務人    許逸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1,20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703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07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