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涂雲傑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1,20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703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07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