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09條後段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未退還會籍費用共計新臺幣83,901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
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業於民國109年1月4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
可稽,因此,須向國外送達之。另本院函請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下稱松山分局)派員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3」現地查訪,經訪查結果,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將該址為營業使用,此有松山分局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53049487號函在卷
可參,故已無法認定該址為其營業地,據此,須為公示送達。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