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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姓名(查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陳傑」,依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之結果,系統顯示姓名為「陳亷傑」),或提出正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