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蔡福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嘉尖控股有限公司(CATOP HOLDINGS LIMITED)、王鈴鈴、曾建耀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嘉尖控股有限公司(CATOP HOLDINGS LIMITED)是否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
分公司?若有,請提出向
主管機關辦理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若無,提出該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相關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若為外文資料,請提出中文譯本供核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