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雅婷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契約約定工程總價與報價單金額不一(114年4月16日所製作之報價單內總工程費為新臺幣1,660,720元;114年5月3日與相對人簽訂之
承攬契約約定工程總價(含稅)為新臺幣1,600,000元),為何不
是以契約約定總價為基準,
嗣後在視工程有無追加或追減工項,再調整金額?而是以報價單內金額為基準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