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谷庸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5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