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可辨識公司名稱之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
115年4月24日
聲請狀所附存摺明細,轉入帳號有多個戶名,本院無從確認為薪資證明,故有釋明之必要)。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確認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其為相對人公司授權之員工,及相對人公司曾有指示其可代辦薪資匯入之事實。
四、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56,444元抑或新臺幣289,070元?應陳明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可利用勞動部系統試算
資遣費,並提供截圖畫面;或者詳細說明(列出計算式)如何得出
資遣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