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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福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稜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祁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請求金額新臺幣179,933元之計算式(?+?=179933),以及各筆數字應如何於釋明文件中得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