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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周映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耀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各筆尚欠款項之帳務系統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其餘額正確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