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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元、鄧玉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附表編號二所記載之尚欠金額(新臺幣5,349,829元)為何高於原借金額(新臺幣5,330,000元),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