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義元  

            鄧玉蘭  

一、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75,095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49,829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三、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143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5,456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五、債務人陳義元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