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許平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樹偉
閻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1,46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41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