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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許平   
相  對  人  
債務人    森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樹偉  



  
            閻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1,46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2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41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