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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烱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正確姓名是否為孫烱洲?如是,應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