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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婉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4,573元,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1
634,573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7.36%
自115年3月7日起至115年4月6日
以本金新臺幣8,781元年息0.736%計算。
自115年4月7日起至115年5月6日
以本金新臺幣17,616元按年息0.736%計算。
自115年5月7日起至115年6月6日
以本金新臺幣26,505元按年息0.736%計算。
自115年6月7日起至115年9月6日
以本金新臺幣634,573元按年息0.736%計算。
自115年9月7日起至115年12月6日
以本金新臺幣634,573元按年息1.472%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