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5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4,429元,及其中新臺幣613,529元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6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744元,及其中新臺幣7,891元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3,866元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8,161元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