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5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盈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29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暨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125元、分期
遲延利息新臺幣263元、利息新臺幣936元,並於繼承人被繼承人王盈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