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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78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8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詹連財 律師(即宋文華之 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餘額,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顯示。 二、請 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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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