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郭汀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4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郭汀祐前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2,543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