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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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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85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洪心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俞儒(原名陳靜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附表本金序號003之該筆債權金額載為新臺幣6,084元,與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補正狀提出之帳務明細6,048元不符,請重新計算並更正請求金額,並應詳列請求金額各項目(本金、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雜費等)之金額及其計算式,以釋明更正後之請求金額正確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