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鄧筑双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鄧筑双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
所有權人鄧筑双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鄧筑双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鄧筑双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
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9日
聲請狀未附有存證信函等
上開證物,因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原則上應以戶籍地為送達地,故有陳報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