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8-7/19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杜蘭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玉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筑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鄧筑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鄧筑双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鄧筑双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鄧筑双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聲請狀未附有存證信函等上開證物,因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原則上應以戶籍地為送達地,故有陳報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