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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美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千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79,941元如何計算(聲請人應提出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就積欠工資、資遣費等項目分項條列,並逐項提出釋明資料。因聲請人提出之調解紀錄未有資方代表出席,亦無資方出具之債權數額確認書,釋明仍有不足,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