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兼顧督促程序係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之本旨。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簽訂
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約定由相對人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為相對人之業務人員收取斡
旋金後竟遲不簽定
買賣契約,已有違約情事,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及賠償代書費等語。
三、聲請人就前開主張,固有提出
系爭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影本,
堪認其與相對人間確曾有委託仲介不動產買賣之事實,
惟前開證據尚不足釋明相對人有違反契約之情形。次查,聲請人就其主張相對人違約
等情,僅有提出聲請人開立與
第三人劉良嶸之支票影本一紙,及相對人業務於Line通訊軟體中表示「我們正在跟屋主講解中,也跟屋主說我們很有誠意的加價」、「已經完成了,屋主已經簽收了。送定。」等內容之對話紀錄截圖作為證據,然由前開證據為形式上觀察,顯不足使本院認定相對人確有拒絕簽訂買賣契約之情形,應認本件聲請人未盡其釋明權利之義務,其聲請
核與首揭法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