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5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9,77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
聲請人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專戶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除請求
相對人給付積欠薪資(即前開新臺幣549,774元債權部分)外,另請求「債務人應提繳新臺幣14,210元至債權人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惟此部分係請求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
而非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於債權人,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非屬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之標的,故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