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7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1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附件:
一、債務人簡至宏前於民國111年05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車輛貸款使用,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27萬8千元(分別為22萬元、5萬8仟元);借款期間自111年05月25日起至117年05月24日止,
詎料債務人分於114年11月25日、115年02月25日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貸款契約書約定第九條個別協商條款之約定,借款人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借款人自應全部清償,另依貸款契約書第六條規定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是為全部到
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
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