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7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樺達哲興業有限公司、蔡青偉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7日聲請支付命令狀之
當事人欄位中相對人是否為為樺達哲興業有限公司?依聲請人所釋明之
租賃契約影本中乙方為樺達哲興業有限公司,如是請確認並更正。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90,528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