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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31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徐雅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譚瑞蓮、江豐明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 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二項為「 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譚瑞蓮負擔,如對譚瑞蓮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江豐明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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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