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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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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黃偉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祐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匯款紀錄附件中,無從確認匯款人身分為聲請人,以及受款人為動產抵押權人即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再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為相對人代償之文件(如:清償證明、收據)。
二、如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釋明文件,該紀錄上之人別需可辨識其中文名稱,或者提出其他補充資料,以證明該通話者之中文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