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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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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沛宸(原名謝瑞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本金總金額係新臺幣385977元?抑或新臺幣387977元?請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85977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請更正聲請狀及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