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5,94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件:
債務人楊佳翔前於民國(以下同)114年05月28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2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35,946元,及自民國115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