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佳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5,94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件: 
    債務人楊佳翔前於民國(以下同)114年05月2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2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35,946元,及自民國115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