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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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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LAI YU HAN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LAI YU HAN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4年6月28日出境,今尚未入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