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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499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49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廖宜鴻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淑媛、陳聖龍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並更正 督促程序費用是否為如對 債務人張淑媛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聖龍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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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