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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靜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及違約金是否均算至清償日止?即「…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