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53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鈞霈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鈞霈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故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查報相對人公司之
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該裁定並於115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現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