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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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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葳逸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蕭立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各筆債權餘額之釋明資料(如帳務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