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立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77,77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2,84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24,99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08,89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