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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54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秀英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報債權餘額之釋明文件(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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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