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影本(票據號碼:RA0000000),
發票日期為民國114年10月31日,並由陳國林代表相對人簽發;
惟相對人之代表人業於114年5月7日變更,請提出相關
佐證以釋明陳國林於發票時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