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周映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汎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陳志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違約金欄位「逾期6個月以內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其中之「原利率」應更正為「前述利率」,並提出更正後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