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曉偉
一、債務人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陳曉偉應連帶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5,74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9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