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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維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嘉  

相  對  人  
債務人    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曉偉  
一、債務人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陳曉偉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5,74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9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