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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新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狀內之修復費用統計表,是否為承辦人員簽報主管核定修復費用之公司內部文書?如是,請另狀陳報經核定之修復費用統計表,或其他蓋有公司或主管印章之修復費用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