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三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三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三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南市善化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另查聲請人提出之合作意向書影本,其中雖有約定如就該合約意向書
所載事項發生爭執,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由前開規定可知,支付命令係屬專屬管轄,殊無以當事人合意另定管轄法院之餘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條明文排除合意管轄之規定自明。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