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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88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王翔立  

            王俊智  
            王文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奇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敘明並補正之事項:
一、查合建契約書,王翔立並契約當事人(還是改名?),為何匯款予台新銀行?
二、115年5月20日聲請狀,王俊智向台新銀行貸款合書約為新臺幣3,543,905元,查卷內所附貸款書影本,貸款金額為新臺幣3,534,905元,敘明二者間為何不符,如有聲請狀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按115年5月20日聲請狀,王文騫轉帳三筆金額共新臺幣5,418,508元,惟查卷內所附匯款單影本,為何其中兩筆匯款人為王建智而非王文騫?且狀內所報三筆匯款金額總計為5,418,508元,與匯款單影本三筆匯款金額為新臺幣2,110,936元、2,960,000元、347,542元,共計5,418,478元,二者間不符,敘明為何不符?如有聲請狀有誤,請具狀更正。
四、個別款項確認後,如有更正,併請更正請求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