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86號
聲 請 人
王俊智
王文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奇全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敘明並補正之事項:
一、查
合建契約書,王翔立並
非契約
當事人(還是改名?),為何匯款予台新銀行?
二、
按115年5月20日
聲請狀,王俊智向台新銀行貸款合書約為新臺幣3,543,905元,
惟查卷內所附貸款書影本,貸款金額為新臺幣3,534,905元,敘明二者間為何不符,如有聲請狀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按115年5月20日聲請狀,王文騫轉帳三筆金額共新臺幣5,418,508元,
惟查卷內所附匯款單影本,為何其中兩筆匯款人為王建智
而非王文騫?且狀內所報三筆匯款金額總計為5,418,508元,與匯款單影本三筆匯款金額為新臺幣2,110,936元、2,960,000元、347,542元,共計5,418,478元,二者間不符,敘明為何不符?如有聲請狀有誤,請具狀更正。
四、個別款項確認後,如有更正,併請更正請求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