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77元,及其中新臺幣6,898元,自民國98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42元,及其中新臺幣1,442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67元,及其中新臺幣3,567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