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9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潔慶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孟坤 住○○市○○區○○路00巷00號00樓 之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孟坤 同上
楊柳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2,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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